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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(大麦地)罚决〔2025〕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

索引号:dmd -/2025-0704004 公文目录: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: 文章来源: 文  号: 发文日期:2025年07月04日

双(大麦地)罚决〔2025〕9号

被处罚人姓名: XX 性别: 出生日期:1975年8月13日

身份证号码: 53232219750813XXXX 工作单位:务农

现住址: 双柏县大麦地镇底土村委会底土村X组X号 户籍地址:双柏县大麦地镇

被处罚单位名称:/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/

法定代表人: / 职务: /

单位地址 : /

本机关对你(你单位)违法开垦林地、造成林地毁坏 行为,于2025 5 12日立案调查,现依法查明,你(你单位)于2024年4月,在双柏县大麦地镇底土村委会集体所有的择母楷山(X785778.19,Y2696778.33)(X785787.56,Y2696822.73)两个地块,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。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,开垦的林地面积合计为10993㎡,折合16.4亩,其中省级公益林面积5186m2,折合7.7亩,商品林地面积5807m2,折合 8.7亩。违法开垦导致林地轻微损毁。其行为已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开垦林地,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。

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、辨认笔录、勘验检查笔录、开垦林地的现场图片、林权类材料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。2025 6 25 日,本机关依法向你(你单位)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先行/听证权利告知书》(文号双(大麦地)罚权告〔20259),告知了你(你单位)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你(你单位)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/要求听证等权利。

R1.你(你单位)放弃陈述申辩/听证权。

□2.你(你单位)于 / / / 日向本机关提出□陈述申辩□听证要求。你(单位)辩称: / ,本机关认为, / 故你(你单位)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,予以(不予)采纳。

本机关认为,你(你单位)违法开垦林地、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:违反本法规定,进行开垦采石、采砂、采土或者其他活动,造成林地毁坏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,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,鉴于当事人被调查后积极配合,及时恢复开垦的林地,对当事人处罚有(从轻减轻□从重□)的理由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: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,应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(你单位)处以下行政处罚:

1.责令停止违法行为;

2.限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。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你(你单位)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://xzfy.moj.gov.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。

大麦地镇人民政府

2025年7月2日